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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在回宿舍路上被其男友谋害,工厂是否有责任?

2017-06-22 今日说法 CCTV今日说法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爱恨就在一瞬间,

举杯对月情似天。

有些人是由爱生恨,

而有些人是以爱的名义做借口,

做出了违法的事!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说法君带您看一看~



1
Q1

我姐姐在某工厂工作未满一个月,4月6日晚,我姐姐加夜班下班后出去吃了夜宵回宿舍,而在工业区内的工厂厂房与宿舍间的路上被其男朋友谋害(男的也是该工厂员工),该工厂是否有责任? 如果按照劳动法,该工厂是否又会有相应的赔偿?

A1:

您好!由于您的姐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工厂并没有责任,也不承担相应赔偿,建议向其男朋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您的姐姐是在下班后出去夜宵回宿舍的路上被男朋友所谋害,既不是在上班时间,也不是在工作场所,更不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工厂没有责任,所以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当然,如果您姐姐的男朋友是因为工作冲突在工作期间杀害您的姐姐,并且工厂在管理上具有过错的话,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只是私人恩怨而被杀的话,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应该由侵权方您姐姐的男朋友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您姐姐男朋友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最后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相信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您姐姐的近亲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可以在解决您姐姐男朋友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他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人死不能复生,希望你们家属能够节哀顺变,相信犯罪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2

Q2

我们买房时,销售明确表明本小区是两所重点中小学的学区房,现在我们孩子即将出生,办理户口时却得知本地的学区房是三年一划片,今年已不属于重点中小学的学区房了,请问房产销售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我们业主该如何维权?

A2:

您好!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时候,对于学区的配置作出过承诺,现在因为其自身的原因不能兑现承诺的,则构成了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您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学区房”纠纷时,大多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也就是说,就算学区房宣传没有写进合同,只要能证明开发商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影响到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学区房宣传一样可作为合同条款,一旦学区房未兑现,购房者就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

现在,既然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那么您可以主张欺诈或重大误解撤销购房合同,但是维权的难度还是很大的。如果仅仅是销售人员作出口头承诺,而开发商为了规避责任没有写入合同的话,您就应该搜集一下有没有相关的补充协议、广告宣传或者当时的录音资料等等证据,只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开发商作出过学区承诺的情况下,您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得到支持。

另外,公办小学的划分规划是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的,正如您描述的,每隔几年会重新摇号划分。如果开发商给您销售房屋的时候本来曾经是重点小学的学区房,但是这几年因为政策原因被划出了,那么开发商也就不存在欺诈或者虚假宣传的问题


3

Q3

我家楼顶是邻居家的凉台,邻居拉了很多砖头和土在凉台上建了个大花台种花和菜,下雨和浇水时导致我家卧室、厨房、卫生间、阳台等地方的天花板、墙壁、窗台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现在每到下雨和浇水时我家就会漏水,由于花台有很多砖头和湿土,重量很大。我还担心安全问题。问了物业,物业不处理,麻烦问下我怎么维权?谢谢!

A3:

您好!您的邻居侵犯了您的相邻权,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承担赔偿责任。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您的邻居由于在阳台上建立了一个大花台种花种菜,可能是由于防水部分没有做好,所以给您家多个房间天花板、墙壁、窗台等部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您有权要求漏水的邻居对您所有损坏的房屋进行修缮和赔偿。并且,由于大花台由砖头和湿土组成,重量很大,所以您还可以要求邻居进行防水补漏并将阳台恢复原状,消除对您房屋所产生的影响。

大家既然都是楼上楼下的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所以建议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也应该本着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的态度来处理纠纷。您可以先就赔偿的问题和您的邻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也可以请社区委员会等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将您的邻居起诉至法院,要求邻居履行修缮和赔偿的义务,保障您合法的居住权利。



4

Q4

你好,我同先生于2013年12月共同出资在珠海购买了一套按揭房,因我是澳门身份,房名只有我先生的名字,但我每月也有出钱供该房,请问该怎样在书面上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A4:

您好!您需要提供支付部分房屋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出资证据,及偿还贷款的记录,来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均有您的出资,进而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详细分析如下:若您购买房屋的时间在领取结婚证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您所购买的房屋的首付款若为您丈夫一人出资时,该房屋就属于您丈夫的个人财产。因此您需要提供支付部分房屋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出资证据,及偿还贷款的记录,来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均有您的出资,这样就能够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在领取结婚证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您需要提供支付部分房屋首付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出资证据及还贷记录,来证明该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均有您的出资,而并非您丈夫父母的出资,进而证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

Q5


您好,我租了商场內的商铺合同期三年,因商场改造完沒有经过消防验收,后来被消防查封,殃及我无法经营。合同约定我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我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吗?如我提出解除合同,保证金及之前缴纳的租金能要回来吗?

A5:

您好!您可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要回合同保证金及租金,还可以索要赔偿。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对方的商铺由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而被查封,无法向你提供合法的商铺用于经营,其已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向其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对方的根本违约行为,因此您不仅可以要回合同保证金及租金,若其还给您造成其他损失的,您还可以一并向其主张;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您可以在赔偿损失和违约金中二选一进行主张。


感谢值班律师:


章茜(江苏南京)


郝伟扬(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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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王秀敏

(实习小编)陈焱

(实习法务)孙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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